一《反垄断法》主要内容
《反垄断法》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垄断行为种类、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营者定义等内容。
明确了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适用规则,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劳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二什么是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一)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二)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三)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三新旧垄断协议有何变化?
(1)增加了“安全港”的规期、如果经营者的市场份额低于法律规定标准和规定条件的,法律不予禁止,但这一规则不适用于竞争者之间订立的横向垄断协议;
(2)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的经营者来达成型新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型部协议摄供实层性的帮助;
(3)完善了纵向垄新协议的认定规则。对于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纵向垄断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法律也不予禁止。